意外身故保障
倘若受保人因意外而受傷,並於意外發生日起計180日內因該意外受傷而導致身故,本計劃將支付意外身故賠償,金額相等於保額的100%,以減輕家人的財務負擔。
如受保人以繳費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1時因意外而受傷,並於意外發生日起計180日內因該意外受傷而導致身故,賠償金額將為保額的200%。倘若意外是發生於受保人以繳費乘客身份乘坐公共航空交通工具2時,賠償金額將提升至保額的300%。
投保/續保年齡:15天至60歲
保障年期:至緊接受保人 65 歲生日的保單週年日或5年保證續保權利完結時,以較先者為準
保費供款年期:於保障年期內每年繳付
保費繳付模式:年繳6
保單貨幣:港元
最低保額:150,000港元
項目 | 保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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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意外身故保障(不包括乘搭公共交通工具1及公共航空交通工具2時發生的意外) | 100% |
2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1 (不包括公共航空交通工具2)之意外身故保障 | 200% |
3 | 乘坐公共航空交通工具2 之意外身故保障 | 300% |
4 | 意外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 | 100% |
5 | 意外燒傷保障 | 50% |
6 | 體恤身故保障 | 1,000港元 |
保單將於賠償以上任何一項保障後終止。
1.公共交通工具指領有正式獲發牌的客運牌照的運輸公司營運並提供予繳費乘客乘坐之任何公共巴士、校車、小型公共巴士、客運汽車、的士、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有軌電車、地下鐵或其他定期運載繳費乘客的機械推動運輸工具;或由領有正式獲發牌並按固定線路及時間表行駛之任何機場客車。公共交通工具並不包括公共航空交通工具。
2.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指領有正式獲發牌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營運並提供予繳費乘客乘坐之任何僅可於已建成的商用機場或獲發牌商用的直升飛機場營運的固定機翼飛機或直升機,唯不包括特許承運、私人承運或主要用於觀光服務及娛樂用途的航空交通工具。
3.完全及永久傷殘指因為意外發生日起計180天內因受保障之意外受傷而引致的完全及永久傷殘,而該傷殘維持連續12個月後,受保人仍完全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職業或專業繼續賺取報酬、薪金或利潤。
4.「三級燒傷」指燒傷造成皮膚(表皮、真皮層及深入至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或破壞。頭部的三級燒傷面積佔全身體總表面積至少2%,或於身體部份(頭部除外)的三級燒傷面積佔全身體總表面積至少10%。燒傷面積根據九分法或體表面積表來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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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
這不能詮釋為在香港境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中國人壽(海外)的任何產品。中國人壽(海外)不會在香港境外提供或出售任何保險產品。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之用。有關本計劃之詳盡條款、保障細則及不受保範圍,概以本計劃之保險合約條款及細則為準。如欲索取保單條款之樣本,請與中國人壽(海外)查詢。